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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以來,陸續在接到客戶關于USCIS對第三方資金來源提供證據要求(RFE)的詢問,表示很著急,在線等...
美國EB-5投資移民
以前國內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轉款的案例很多,例如通過香港的朋友換款,這樣可以減少很多流程,節約時間。一般來講沒有什么大問題,只是最近USCIS提高了對這方面的審查力度。這在EB-5投資移民行業還是算比較正常的,根據每個投資者的情況不同,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。
目前受質疑最多的是以下情況:
一名中國EB-5投資者將資金轉入在中國大陸的第三方賬戶,隨后第三方賬戶通過在中國大陸之外(通常是Hong Kong)的另一個賬戶,將等價金額轉給EB-5投資者、投資實體(NCE)或代表EB-5投資者的托管賬戶。常規上來講,這是完全沒有問題的。只是更為保守的方式是,將資本存入EB-5投資者賬戶(人民幣或美元都可以),然后直接轉給EB-5投資實體。
那么涉及到這個重要問題,需要注意一下幾點:
1.EB-5的要求
EB-5投資者必須證明他是將“本人”的資金置于風險狀態,他必須是投資資金的合法所有人,并且證明這些資金是合法所得。USCIS要求EB-5投資者詳細記錄資金投入NCE的路徑,這不僅是提供銀行申明或存款證明那么簡單。而在上述情況中,EB-5投資者的資金從未離開過中國大陸,USCIS就會詢問,從第三方存入NCE的資金,究竟是否確實屬于EB-5投資者本人,以及第三方在資金流轉過程中,有沒有違反當地的法律規定。
2.貨幣互換
布萊克法律詞典將“貨幣互換”定義為,“兩種金額相同、貨幣不同的互換合約”。那么這種情況下,EB-5投資者就必須證明,通過貨幣互換,由第三方存入EB-5投資者賬戶、投資實體(NCE)或代表EB-5投資者的托管賬戶的資金,事實上就是該投資者本人的資金。
3.EB-5投資者和該第三方的關系
USCIS還會要求提供雙方關系的證明,例如認識多久了?如何認識的?如果該第三方是貨幣服務機構,那么USCIS就會要求提供該機構提供正當業務、有相應許可或注冊資質合法從事該業務。這可能需要中國大陸和香港/澳門貨幣互換的解釋和證據。
4.資金合法來源
在這個過程中,可能也會要求你提供轉入第三方的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據,包括收入證明、營業許可證,顯示這筆轉款的銀行申明,等等。
5.政策調整?
這些新動作表明,USCIS在對待中國境外第三方轉款的政策上有調整,主要是因為中國目前對資本外流限制比較嚴格,需要引起注意。而且EB-5政策4月可能還會有更大的變動,碰到這種情況時,一定要準備好充分的資料。
作者:Leo,歡迎轉載,轉載請注明出處!覆蓋全球多個國家90多個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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